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宁波工程学院,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吕忠达,该院院长。
申请人杨某因不服宁波工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综合推荐组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对申请人不予推荐评聘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而推荐了其他违规者,侵犯申请人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依规给予申请人应当考核推荐及评聘的副研究员职称和相关待遇,维护申请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本机关于2017年9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上述申请。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所属的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综合推荐组依职权负责对本单位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校学科评议组和校评聘委员会推荐应聘人员。该考核推荐行为系被申请人的内部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行为。申请人就该事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该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杨某就被申请人宁波工程学院所属的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综合推荐组作出的不予推荐申请人评聘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教育局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