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余姚市教育局,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小国,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余姚市教育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余教信访答字﹝2017﹞8号),于2017年7月2日通过邮寄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余教信访答字﹝2017﹞8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责成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承担赔偿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加重的损害。本机关于2017年7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申请人余姚市教育局信访反映“落实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事项,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作出余教信访答字﹝2017﹞8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提出两条参考意见:1.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但工龄只能算到当前的退休时间,不能算到60周岁;2.教育局对年满55周岁的男教师,在市级医院出具身体不利于工作的证明时,可提前退养。退养期间,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按在职发放,承认其工龄,不承认其教龄,无奖金,但可以享受退休教师等额的退休生活费作为补贴。被申请人同时建议申请人及时答复,被申请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手续。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余教信访答字﹝2017﹞8号)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余教信访答字﹝2017﹞8号)系对申请人信访反映情况所作的政策性解释、说明,并未对申请人原有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张某某就被申请人余姚市教育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余教信访答字﹝2017﹞8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教育局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