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
被申请人:象山县教育局,住所:象山县南山弄2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峥,职务:局长
申请人吴**不服被申请人象山县教育局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书》(象教信(访)答字〔2016〕9号)和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象教信访复字〔2016〕10号),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16年10月18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经依法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不够完整、申请材料尚不齐全,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日提交补正材料后,又于2016年11月3日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宁波市教育局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