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等13人
被申请人:余姚市教育局,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
法定代表人:熊培军,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余教信访答字〔2016〕1号),于2016年3月2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按浙教人字(88)第865号及浙教人〔1996〕第343号文件规定为申请人落实离岗退养待遇。本机关于2016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信访,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行为,为信访事项,且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系对信访人反映情况作出的解释、答复,并未对申请人原来享受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如不服被申请人的信访答复,可以依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孙**等13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教育局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