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余姚市教育局,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
法定代表人:熊培军,局长。
申请人张**因不服在有关法院庭审中转来的余姚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的《关于张**劳动人事信访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27日以来实施的《会议纪要》,责成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害。本机关于2016年1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2010年8月26日下午,余姚市召开了由余姚市信访局、公安局、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低塘街道办事处和历山中学等单位人员参加的关于张**劳动人事信访问题协调会,并由余姚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上述《会议纪要》。
本机关认为,《会议纪要》系由余姚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而该联席会议系由多个行政机关组成的协调机制,并非一级行政机关,其办公室系该联席会议的下设工作机构;本机关并非该联席会议或其办公室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时,该《会议纪要》作于2010年8月,申请人迟至今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显著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张**提出的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余姚市教育局于2010年8月27日以来实施的《关于张**劳动人事信访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责成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害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教育局
2016年2月2日